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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 研发费150%税前扣除

来自:    发布时间:2019-12-12    浏览 :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新《企业所得税法》文件明确作出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注意:2017年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的汇算清缴期进行。
新政策虽然减少了审核程序,扩大了费用范围,但同时规定税务部门应加强该项优惠政策的优惠管理,并规定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因此,企业应当从完善研发项目管理、合理准确归集研发费用、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等方面增加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危机化解能力。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13]70号文件)等文件
  二、研发费加计扣除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项目应为企业2016年度开展的研究开发项目,项目应符合116号、7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单位应于提交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办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对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单位可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三、研发费加计扣除书面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完成网上申报后,应及时提交如下书面申报材料:
  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书》及《北京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已办完“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2015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6、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7、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8、研究开发项目的效应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9、其他材料(非必备),如专利证书(复印件)、科技查新报告、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等其他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胶装成册(资料请按照附件材料目录的顺序装订),书脊处加印项目流水号(与申报系统生成流水号一致),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申请单位多个项目申请鉴定的,每个项目应分别装订成册。申报材料中有复印件的,在递交材料时需提供材料原件供查验(材料原件当场查验,验毕退回)。

【德瑞财税为您提供】
        为企业提供北京市科委组织的研发项目鉴定工作的咨询及筹划,使企业获得科委及税务认定的加计扣除资格,享受研发费150%税前扣除,达到节税目的。
        1、全面梳理,系统筹划;
        2、提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培训;
        3、协助企业建立研发费用辅助台账;
        4、协助企业准备研发项目鉴定所需资料;
        5、代为办理网上资料填报及上传;
        6、材料整理、装订及现场报送;
        9、出具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10、提供研发费用日常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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