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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职工“辞退福利”财税如何处理

来自:    发布时间:2021-10-11    浏览 :

 

2021年8月,上市公司驰宏锌锗发布了《关于2021年半年度支付辞退福利的公告》。公告称,为深化企业改革、推进实施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计划、优化公司人力资源结构,公司及子公司将与部分不再参与公司未来经营的人员依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依法向其一次性支付合计16870万元经济补偿金。公司此次产生的经济补偿需计提辞退福利,并计入公司2021年半年度损益。

本文以上市公司驰宏锌锗为例,提示企业支付职工“辞退福利”如何做好财税处理。

一、辞退福利的会计含义

辞退福利属于会计术语。《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职工薪酬准则》)规定,“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辞退福利主要包括:(1)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2)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二、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和列报披露

(一)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

《职工薪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职工薪酬准则》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即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辞退福利金额。

辞退福利是“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在职工薪酬的明细项目上与“短期薪酬”并列。“短期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因此,在会计上,辞退福利既不属于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辞退福利,由于导致义务产生的事项是终止雇佣而不是为获得职工的服务,企业应当将辞退福利作为单独一类职工薪酬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沿用前面的案例,单位:万元)

1.计提时(在公司管理层通过决议时):

借:管理费用——辞退福利16870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16870

2.发放补偿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16870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16870

(二)辞退福利的披露

企业应当在财报附注中披露本年度因解除劳动关系所提供辞退福利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资产负债表日,如果辞退职工计划因解除劳动关系所提供辞退福利为1500万元,期末应付未付金额为1500万元。则公司应当在当期的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有关辞退福利的信息如下:公司本年度因解除劳动关系所提供辞退福利为1500万元,期末应付未付金额为1500万元。

(三)会计注意事项

1.企业应当根据辞退福利的定义和包括的内容,区分辞退福利与正常退休的养老金。

辞退福利是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前,企业根据法律与职工本人或职工代表(如工会)签订的协议,或者基于商业惯例,承诺当其提前终止对职工的雇佣关系时支付的补偿,引发补偿的事项是辞退,因此,企业应当在辞退职工时进行辞退福利的确认和计量。

职工在正常退休时获得的养老金,是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时,或者职工达到了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获得的退休后生活补偿金额,引发补偿的事项是职工在职时提供的服务,而不是退休本身,因此,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进行养老金的确认和计量。

2.关于“内退”的处理。

对职工虽然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来不再为企业提供服务,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具有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的,如发生“内退”的情况,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前应当比照辞退福利处理,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后,应当按照离职后福利处理。

三、辞退福利的税务处理及纳税申报表填报

(一)税收政策

辞退福利,税收上相似的称谓是“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一般涉及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

目前,对“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分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三种情形,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等规定分别确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略)

2.企业所得税

目前,对“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没有专项税收政策,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可在税前扣除。其依据是: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改)规定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管理需要发生的合理支出,应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中指出,“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对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会计已经确认支出的,应允许在税前扣除。

3.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填报

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12栏“其他”项目中。

会计上计入损益的金额填入1列。

企业实际支付的金额填入2列。

允许当年税前扣除金额填入5列。

(二)税务注意事项

1.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予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根据《职工薪酬准则》的规定,在会计上,辞退福利(税收上的名称为给予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既不属于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因此,去特给予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2.对内部退养人员按月领取的工资(生活费)、并仍然与企业保留了劳动合同关系、企业仍为其购买五险一金的,在无明确税务规定前,笔者认为应以“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