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登记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
比如,某批发零售业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6月5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2018年7月1日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针对3月15日、5月5日、7月20日的三笔业务,发生了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那么需要根据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针对3月15日的业务,按照17%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针对5月5日的业务,按照16%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针对7月20日的业务,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