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转登记后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征收率),不受目前已经推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限制。
对于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自2016年8月起,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相继试点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不再代开。2018年5月1日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范围将进一步拓展,转登记后销售货物、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按照征收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