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比如,某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提供鉴证咨询服务,不考虑其它情况,2016年一季度至2016年四季度的应税销售额460万元,税务机关在2017年第四季度对该企业进行稽查,查补2016年度销售额50万元。上述“稽查查补销售额”50万元不计入2016年度,应该计入2017年第四季度。
年应税销售额是一个动态的指标。对于有意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的原一般纳税人,判定“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标,应按照申报转回登记的属期月份起向前追溯12个月确定。比如,某一般纳税人6月份申请转回小规模登记,其当月申报属期是2018年5月,其“年应税销售额”为从2017年5月到2018年6月间的应税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