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即,按照工业50万、商业80万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也就意味着,不包括按照500万元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营改增企业。比如,某劳务派遣企业在2017年5月因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此次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此外,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者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注意,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者季度,时间需连续不间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