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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发票的会计处理

来自:    发布时间:2018-04-28    浏览 :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
  第五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 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所以,企业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或者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需要从销售方复印发票的记账联,并加盖销售方公章,经公司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后,作为记账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