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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开具

来自:    发布时间:2018-05-17    浏览 :

 
一、标题: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开具
二、业务概述:
  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2版更新事项的通知
四、办理部门:
暂时没有内容!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并与纸质资料的内容一致,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本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七、办理地点:
八、应提供资料: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九、办事程序: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并与纸质资料的内容一致,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审核未通过,告知纳税人不予办理原因。 
  (4)本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开具单证证明的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
  (1)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2)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审核未通过,告知纳税人不予办理原因。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但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