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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肥猫法案”呼之欲出,海外资产配置和跨境避税何去何从?

来自:    发布时间:2016-10-24    浏览 :

 
 
  肥猫法案,是对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的别称,由于FATCA在实践中的主要目的是追查全球范围内美国高净值人士的避税行为,因而被戏称为“肥猫法案”。
  2016年10月14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又被认为是中国版的FATCA规则的重要组成内容,是中国政府履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StandardforAutomaticExchangeofFinancialAccountInformationinTaxMatters,以下简称“AEOI标准”)的国际承诺、打击跨境逃避税行为的重要举措。
  吃瓜群众或许会疑惑,一个规范境内金融机构申报非居民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境内的金融账户的规定,跟境内有产阶层或高净值人士可有一毛钱的关系?从法规出台目的及国内外实践的角度来看,明税律师认为:不仅有关系,而且是远远超过150万和600万的关系!
  尽管《管理办法》主要用于规范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如果识别和收集非居民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立的金融账户情况,但如果非居民纳税人所在国也承诺实施AEOI标准或基于互惠原则,该国主管当局同样需要向中国的税务机关提供中国税收居民在海外的金融账户信息。这将使得中国的税务机关能够掌握中国的居民企业和高净值个人在海外的金融账户情况,从而打击将境外收入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的逃避税行为。
  伴随着AEOI标准实施日期的日益临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所展示的中国标准以及潜在影响引发境内有海外资产的高收入人群和跨国企业的广泛关注。本期资讯,明税分析概述了文件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对境内金融机构、非居民和居民业和个人的潜在影响等。
明税观察
  《管理办法》是中国政府履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AEOI标准的具体举措。虽然《管理办法》主要用于规范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如何识别和收集非居民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立的金融账户情况,但其对非金融类企业和个人的影响要远远大于金融机构。
  1、对持有境外金融账户的居民企业和高净值人士的潜在影响
  根据中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中国的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须就其来源于全球范围内的所得在中国境内申报纳税。企业和个人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界定须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
  由于征管手段的限制,中国的税务机关对企业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在境外的资产状况往往难以核实。随着AEOI标准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实施,未来中国税务机关通过国与国之间的涉税信息交换获取本国居民企业和高净值居民个人在海外金融账户的能力将大为增强,居民纳税人通过隐匿境外金融账户来逃避税的风险将大为增加。
  一旦居民纳税人被认定为逃避缴纳中国境内税款,不仅需要补交税款和滞纳金,还可能被处以罚款,严重的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逃避税行为还会被纳入征信记录,对纳税人未来的经营或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2、对非居民企业和移民海外的高净值人士的潜在影响
  对属于AEOI标准承诺实施国的居民企业和高净值个人而言,如果其持有在中国境内的金融账户且满足规定的条件,其在中国境内的金融账户信息未来将可能会被交换至所在国的税务机关用于税收目的。这将大大增加该纳税人规避居民国税收的难度。尤其,随着AEOI标准在全球范围内的实施,一些在中国境内保有高余额金融账户资产,但移民海外的有产者应特别留意和关注因AEOI标准实施而导致其在居民国的潜在税务风险。
  3、境内金融机构应做好《管理办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AEOI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实施毫无疑问将增加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和管理成本。鉴于《管理办法》的实施日益临近,境内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应对《管理办法》落地的全面工作安排,包括法规理解、业务分析、尽调落实和风控等。
  首先,金融机构要对该政策法规及配套措施保持足够的敏感和认知度,深入了解《管理办法》所规制的金融机构标准和国内确定的金融机构范围。其次,金融机构还应考虑正式《管理办法》对于此类业务监管的长期性和深入性,必要时可以组建单独的工作团队或部门,对此类事项进行内部监控和管理。
  最重要的是,金融机构应分析自身所有的业务类型,明确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金融账户的范围,建立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管理制度,并适当修正现有的账户管理规则和管理系统工具(如增加身份判定和信息收集的部分)。同时,还应将上述调整及时、准确的与客户进行必要的沟通协调,避免客户流失或合规工作无法开展。
附:文件解读
  1、《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目的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富人或本国企业开始持有境外金融资产或通过境外投资获取收益。但一直以来,由于各国税务机关难以有效获取和了解本国居民纳税人在境外的资产状况,使得本国纳税人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资产以逃避纳税义务的现象日益增多,加强国际间税收信息交换的需求亦愈显迫切。
  2013年,各国领导人在G20圣彼得堡峰会上共同发布《圣彼得堡宣言》,就国际税制改革达成共识,国际税收成为国际经济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7月,OECD受G我国委托发布了“AEOI标准”,并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在G20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已有101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
  中国作为G20成员国之一,积极推动和参与通过全球税收合作来打击跨国逃避税。2014年9月,中国在G20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承诺将实施“AEOI标准”,确定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2015年7月,《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经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2016年2月生效。2015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多边法律基础。
  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旨在将国际通用的“标准”转化成适应我国国情的具体要求,为我国实施“标准”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
  2、《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7章43条,包括3个附表,主要规定了我国境内金融机构识别非居民账户并收集相关信息的原则和程序,包括对基本定义的解释、新开账户与存量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无需开展尽职调查的金融机构和金融账户的范围、金融机构需收集和报送的信息范围,以及对违规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处罚措施等。
  考虑到我国金融机构的负担,《管理办法》在“标准”允许的范围内简化了相关合规要求,尽可能兼顾国内、国际两方面需要。另外,《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会另行制定金融机构非居民账户涉税信息的报送办法。
  3、需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境内金融机构不仅包括银行,还包括证券公司、公/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和特定保险机构等
  《管理办法》将金融机构分为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和特定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包括:(1)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2)证券公司;(3)期货公司;(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合伙企业;(5)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6)信托公司。同时,《管理办法》将如下金融机构排除在外:(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2)财务公司;(3)金融租赁公司;(4)汽车金融公司;(5)消费金融公司;(6)货币经纪公司;(7)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申报的金融账户包括存款账户、证券经纪账户、理财产品、基金、信托计划、集合理财产品、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益等在内的其他账户。
  为防止非居民个人通过设立直接控制的公司或其他实体持有金融资产来规避对其金融账户的调查,《管理办法》要求对实际控制人是非居民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进行识别和确认。这无疑增加了金融机构尽职调查中的合规义务。
  4、存量金融账户和新开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的时间安排
  根据中国政府之前的承诺,中国将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履行“AEOI标准”规定的尽职调查义务并在2018年9月完成第一次信息交换。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并考虑金融机构实施尽职调查的工作量,《管理办法》区分存量账户和新开账户,并对金融机构对不同账户实施尽职调查的时间做了如下安排:
  2017年1月1日开始,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的尽职调查;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