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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快递费”都能享受免税优惠

来自:    发布时间:2022-08-04    浏览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从事快递业务的纳税人提供的收派服务,即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这里要提醒纳税人特别注意的是:收件服务注释中“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以及派送服务注释中“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将这两个服务的业务活动范围限定在“同城”,其字面意思应该是同一个城市。

假如寄件人与收件人不在“同城(同一城市)”,那么函件和包裹从收件人城市的集散中心,转移到寄件人城市的集散中心的运输业务,就不应属于快递业务纳税人提供的收派服务,而属于快递业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补充: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也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以上涉及的各项服务的具体范围,均见《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由此可见,快递业务主要包括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快递业务在同城(市)间的业务可以为收派服务,跨城(市)间的业务应为交通运输服务。现行政策规定收派服务税率为6%,交通运输服务税率为9%,两者的征收率均为3%。

现代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对快递业务应分别核算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销售额,分别对收件、分拣、派件服务的销售额适用6%税率(或免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交通运输服务的销售额适用9%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对各项服务的销售额按相应税率缴纳增值税(或免税)。

假如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销售额,比如将跨城(市)业务笼统地以“快递(速递)费”开具增值税发票,那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从高适用税率,即对销售额适用9%税率缴纳增值税。

除上述业务问题,纳税人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需要作转出处理。

2.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服务对象应为居民个人,即直接为居民提供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为企业提供的快递收派服务不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指出,纳税人直接接受居民个人委托并实际为其提供收派服务,付款方为居民个人的,可以按照18号公告的规定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不直接接受居民个人委托,而是根据合作协议接受其他快递公司委托提供收派服务,收派服务的收货方为居民个人的,可以按照18号公告的规定免征增值税。这一官方政策口径表明,只要寄件人,同时作为付款人是居民个人,或收件人是居民个人(不论是否是付款人),就可以按照18号公告的规定对整个收派服务(即收件、分拣、派送服务)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