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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理解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两免三减半优惠

来自:    发布时间:2019-11-15    浏览 :

 
  最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延续了原有的“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规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有不少会员咨询如何理解“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就开始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即原政策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此次68号公告延续了原政策,“2018年12月31日前”的规定明确了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在2018年度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获利年度”,财税〔2012〕27号明确:“本通知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比如某企业2016年成立,当年软件企业条件并完成软件企业税务备案,同年亏损500万元;2017年盈利,弥补2016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2018年盈利,弥补2016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则该企业2018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2018、2019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2020、2021、2022年度享受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比如:某企业2015年成立,当年开始获利,但该企业在2017年才符合软件企业条件并完成软件企业税务备案,因此该企业2017年至2019年度享受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2015和2016年度则不得享受免税优惠。需要注意的是,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即如果该企业2018年度发生亏损,不中断计算优惠期限,企业在2020年度不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