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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作者/整理:大宝 来源:财政厅 时间:2018-11-22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国务院于2015年12月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细化会计准则规定,推动企业科学核算和管理知识产权资产”的要求。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66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由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此项工作。制定《规定》,是财政会计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具体体现。
  知识产权是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相对于有形资产和其他一般无形资产而言,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区域性和时间性的特征,而且其未来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知识产权在企业价值创造中重要性的凸显,以及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要求的提升,客观要求通过制定《规定》,规范和细化知识产权会计信息披露。
  我国现行关于无形资产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要求不够完善,且仅适用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难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研判企业知识产权价值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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