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会计师事务所 > 新闻动态 > 政策解读 >
热点文章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
    本公告对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海运和空运、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以及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等有关事项作出进一步明确,主要内容如下: 一、常设机构条款有关问题 (一)明确 ...
    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规范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受益所有人概念的应用,税务总局先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 ...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扩大,解
    国家税务总局在近期发布了2019年第38号公告《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38号公告),关于此公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学习。 一、异常凭证范 ...
    重磅!增值税法征求意见解读来了
    重磅!增值税法征求意见解读来了! 刚刚!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从整体内容来看,是整合了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 ...
    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网友9fr23]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 关于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的税额。税法对大气、水污染物以现行大气、水污染物排污费标准作为 ...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新金融
    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以下 ...
    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 ...
    增值税下单位转让解禁流通后限售
    五一前夕四月下旬,国税总局又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这个非常重要的公告,该公告对单位转让解禁流通后限售股的买入价又规定了一个对纳税人有利的政策发行价、开盘价和 ...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保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5号),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和 ...
软件企业相关税收政策解析

来自:    发布时间:2018-03-31    浏览 :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财税[2012]27号,相关政策要点如下
  (1)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4)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注意事项
  (1)国发[2015]11号明确取消了软件企业的认定,如何取得软件企业资质,部分地区已经改为了评估(比如浙江),具体情况需要咨询当地软件行业协会或者科委。
  (2)目前两免三减半政策已过有效期,但是目前暂未出台新的后续政策,请继续关注。
  (3)上述不征税收入政策严格来说并不是税收优惠,因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5)依据财税[2016]49号规定,上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②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④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⑤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⑥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⑦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在所得税方面,软件企业还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具体要求参考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相关规定。
  二、增值税方面
  财税[2011]100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1、计算方法: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A、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B、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注意事项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2)进项税分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3)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①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②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
  ③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进行分摊,并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4)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具发票时,可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