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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征管区别的原因

来自:    发布时间:2016-11-29    浏览 :

 
一、法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法之分解   
  居民企业:①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②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思成笔记:成立在境内或者成立不在境内,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无论来源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都有征税权。属人原则。
  非居民企业:①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③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思成笔记:成立和实际管理机构不在境内,有机构场所或者没有,对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有征税权。属地原则。
三、法之本源(摘取自释义,并适当删减整理)   
  思成笔记:税收是国家财政的基石,税收的征收权其实有着自己的规则,制定税法,在了解其具体内容时,适度的了解其背后的原理,立法的意图,对于把握税法还是挺有帮助的!
  1、税收管辖权问题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与该国实行的税收管辖权密切相关。由于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家主权的行使一般要遵从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因此,一国的税收管辖权在征税范围问题上也必须遵从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具体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根据属地原则,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得的是本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根据属人原则,一国有权对本国企业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这笔所得来源于本国还是外国。
  思成笔记:属地原则通俗的概括就是,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财;属人原则通俗的概括就是,你的就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全部都是我的,跑也跑不了……
  2、判定居民企业的标准
  判定是否属于居民企业的标准一般有:登记注册地标准、生产经营地标准、实际控制管理地标准或多标准相结合等判定标准。
  思成笔记:这是特别关键点,因为对居民企业可以拥有最大最广的征税权,所以每个国家都有自己对于居民企业的判断,可是不同国家的不同判断非常容易产生双重征税问题,双重征税问题将影响企业顺利“走出去”,“站住脚”,目前有的措施是通过“税收抵免”,或者“税收协定”等等予以规避或者降低影响。
  (1)登记注册地标准
   在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的国家,是以企业是否在本国各级政府登记注册为依据,确定该企业是否为本国居民企业。依据这一标准,凡依本国法律在本国登记注册的企业,不论其总机构、管理和控制中心是否设在本国,也不论其投资者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可认定其为本国居民,对其所得行使课税权。而如果一家企业没有在本国注册,就不能确认其为本国居民企业,因而本国政府也就不能对其行使税收管辖权。
  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典》(IntemalRevenue Code)第770l节(a)项规定,在美国依法注册登记设立的公司,应就世界范围内的所得承担纳税义务。而不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外国公司仅就在美国境内从事贸易和经营活动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或特定的投资所得承担纳税义务。除美国以外,瑞典、墨西哥、英国、日本、法国、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比利时、丹麦、印度、泰国等也采取登记注册地标准确定法人的居民身份。
  由于法人的注册成立地是唯一的,因此采用法人注册登记地标准的优点在于便于识别法人的居民身份,但其缺点在于容易产生法律规避现象。目前,有许多跨国公司为了逃避所在国的税收负担,转而在避税地设立“基地公司”以规避有关国家的税收管辖权。
  (2)总机构地标准
     此标准以企业的总机构是否设在本国境内为依据来确定其是否为本国居民企业。总机构是指企业进行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全部经营活动和统一核算盈亏的总公司或总店。
    法国、新西兰、日本均采用了总机构地标准。法国税法规定,凡总公司设在国内的为本国居民企业,总公司不在国内的为外国居民企业。日本税法规定,凡在日本设有总机构、总店或总事务所的公司即为日本税法上的居民企业。
  (3)管理机构地标准(又称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依据这一标准,凡企业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设在本国的,即视为本国居民企业。所谓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是指作出和形成企业的经营管理重大决定和决策的地点,具体是指企业的董事会所在地或董事会有关经营决策会议的召集地,它不同于企业的日常经营业务管理机构所在地。
  采取这一标准的国家有英国、德国、加拿大、阿根廷、埃及、马来西亚、爱尔兰、卢森堡等。在这一标准的确立上,最被人广泛引用的经典判例是英国法院在1906年审理的“比尔斯联合采矿有限公司诉荷奥"一案。通过该案,英国税法确定了管理机构地标准:判定企业居民身份的标准在于其实际的“管理及支配中心”是否在英国境内,即以董事会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公司账簿的保管场所和召开股东大会的场所为判定依据。但管理机构地标准也存在一些弊端,有些企业任意设立主要的经营管理和控制中心以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为此,英国1988年《财政法》(Finance Act)第66节规定,1988年3月15日以后在英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均为英国的居民公司。
  除以上几种最为常见的确定居民企业的标准外,少数国家还同时或单独采用主要经营活动地标准、控股权标准。主要经营活动地标准以公司经营业务的数量为依据。实行这一标准的国家通常规定,如果一个公司占最大比例的贸易额或利润额是在本国实现的,该企业即为本国的居民企业。控股权标准是以控制企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的居民身份为依据确定企业的居民身份,如果掌握公司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具有本国居民身份,则该公司即为本国居民企业。
  3、我国实情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做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至于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可能会引起的国与国之间由于适用标准不同而导致的双重征税问题,将通过对实际管理控制地的严格、规范的界定,以及税收协定予以解决。
PS:
  最近思成在学习企业所得税法释义,非常明显的感觉到对于自己加深理解企业所得税法蛮有帮助。近期将筛选更新其中比较有帮助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