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会计师事务所 > 新闻动态 > 行业资讯 >
热点文章
    鼓励台商资金回流 台财部承诺:不
    虽有大量台商咨询回台投资,但始终没人敢跨出第一步与台国税局协商。台财政部政务次长吴自心20日承诺,台商企业或个人向国税局咨询资料将「去识别化」,不会藉此将回台的台商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审计质量,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保护公众利益,现就做好上市公 ...
    秦博勇率团赴德国参加联合国审计
    来源:审计署 12月3日至4日,受胡泽君审计长委托,秦博勇副审计长率中国审计代表团一行4人赴德国波恩参加了联合国审计委员会第49次特别会议,并于会后访问了德国联邦审计院。 本 ...
    注意:印度简化中小企业税务申报
    印度财政部长戈雅(Piyush Goyal)于2019年2月1日在国会提出2019年度财政预算案,这是目前执政的莫迪政府在6月选举前最后一次提出的预算案,相关要点如下: 对贸易商及微中小型企业(MSM ...
    财预〔2018〕34号 关于做好2018年地
    财预〔2018〕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 ...
    中注协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表彰社会各界人士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支持和做出的贡献,以及协会会员长期致力于行业发展所付出的努力和做出的贡献,扩大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中注协按照《 ...
    律师事务所2018年度财务年终决算报
    各律师事务所: 全市律师事务所2018年度财务年终决算报表填报工作将于2019年1月2日至2月18日进行,请各律师所合理安排时间,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决算报表的填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和本指引的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 上,对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投入、使用、管理情况发表审计 意见的书面文件。注册 ...
    财预〔2018〕35号 财政部印发《预
    财预〔2018〕35号 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实施跨年度预算平衡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一、必填报表及必报资料(通用) (一)申报表 (二)企业财务报表 这里特别强调下:关联企业纳税人申报时有重大变化哦,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 ...
“五证合一”后社会保险咋办?快来看新规定!

来自:    发布时间:2016-09-12    浏览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精神和《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要求,切实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适用范围
  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纳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管理的单位仍按原办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证管理。
  二、简化优化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
  各地要及时建立适合“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为企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登记服务。新成立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同步完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实行“五证合一”制度改革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要求企业提供的银行账号等指标项目,改革后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提供。
  企业办理“五证合一”登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接收工商部门交换的数据,生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按规定存档。企业登记信息变更或注销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工商部门的交换数据及时更新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其中,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仍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商部门交换数据有疑义的,要及时反馈工商部门。同时做好社会保险登记与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三、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与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的衔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工商部门提供的共享信息,实现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与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的有机衔接,切实做好扩面征缴工作。接收工商部门共享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公开信、公告、短信等多种方式,提醒、督促已办理“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产生用工后30日内,依法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逾期仍不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手续的,经办机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职工参保缴费义务。
  企业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核对“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对于已从工商部门获取数据信息的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直接调取该单位基本信息,补充开户银行账号等有关资料,完成职工参保登记。职工参保登记时补充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由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四、加强信息比对和跟踪管理
  登记是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重要环节,在简化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流程、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定期验证换证规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深化共享登记信息的比对和分析应用,继续做好年度缴费基数的申报和核定,切实加强跟踪管理。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定期验证时,要求企业填报的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缴费工资总额、缴费金额、欠缴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纳入企业年度报告,由企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年度报告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分析,准确掌握企业的存续、经营和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等情况。对企业年报数据与实际参保缴费数据不一致、企业公示相关情况与参保缴费规模不匹配的,要及时与企业沟通,查找原因,作出处理。
  建立健全企业社会保险诚信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登记和参保缴费行为。对已取得“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并产生用工的企业,应通过查看参保缴费证明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等方式,核验是否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大力推广网上办事、掌上社保和自助服务,方便企业和个人查询和打印单位参保缴费证明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对存在虚假公示、申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情况的,要督促企业更正;情节严重的,应商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
  五、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
  推行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是当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简化优化流程、改进公共服务、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区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确保登记制度改革措施平稳实施。建立与工商等部门信息共享、互信互动的工作机制,及时接收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和年报等公示信息,并按要求向工商部门反馈企业相关基本信息。强化系统联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要密切配合,做好共享信息的整理、传输、反馈和分析应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收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分发至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保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及时开展。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工作调度,建立“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台账,并将企业登记信息的管理和在扩面征缴工作中的应用情况作为年度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地开展“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有关情况,请于12月31日前报送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