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会计师事务所 > 新闻动态 > 行业资讯 >
热点文章
    鼓励台商资金回流 台财部承诺:不
    虽有大量台商咨询回台投资,但始终没人敢跨出第一步与台国税局协商。台财政部政务次长吴自心20日承诺,台商企业或个人向国税局咨询资料将「去识别化」,不会藉此将回台的台商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审计质量,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保护公众利益,现就做好上市公 ...
    秦博勇率团赴德国参加联合国审计
    来源:审计署 12月3日至4日,受胡泽君审计长委托,秦博勇副审计长率中国审计代表团一行4人赴德国波恩参加了联合国审计委员会第49次特别会议,并于会后访问了德国联邦审计院。 本 ...
    注意:印度简化中小企业税务申报
    印度财政部长戈雅(Piyush Goyal)于2019年2月1日在国会提出2019年度财政预算案,这是目前执政的莫迪政府在6月选举前最后一次提出的预算案,相关要点如下: 对贸易商及微中小型企业(MSM ...
    财预〔2018〕34号 关于做好2018年地
    财预〔2018〕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 ...
    中注协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表彰社会各界人士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支持和做出的贡献,以及协会会员长期致力于行业发展所付出的努力和做出的贡献,扩大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中注协按照《 ...
    律师事务所2018年度财务年终决算报
    各律师事务所: 全市律师事务所2018年度财务年终决算报表填报工作将于2019年1月2日至2月18日进行,请各律师所合理安排时间,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决算报表的填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和本指引的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 上,对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投入、使用、管理情况发表审计 意见的书面文件。注册 ...
    财预〔2018〕35号 财政部印发《预
    财预〔2018〕35号 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实施跨年度预算平衡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一、必填报表及必报资料(通用) (一)申报表 (二)企业财务报表 这里特别强调下:关联企业纳税人申报时有重大变化哦,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 ...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继续享免税优惠

来自:    发布时间:2021-12-30    浏览 :

 

前段时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明确,2021年11月7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34号公告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以下简称“108号文件”)的延续,将优惠执行时间从2021年11月6日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笔者结合工作经验,梳理此前纳税人适用该政策时容易遇到的问题,提示纳税人注意。

适用主体须为境外投资机构

需要说明的是,享受34号公告优惠的主体应为境外投资机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等政策规定,目前,境外投资机构类型主要包括央行类机构和商业类机构。其中,央行类机构主要包括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商业类机构包括境外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产品类投资者的管理人、其他类机构投资者等。

上述境外投资机构在享受34号公告优惠时,还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投资目的地为境内债券市场,二是适用的收入类型为“利息所得”。

目前,境外投资机构进入我国债券市场的通道主要有三类:一是传统渠道,如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二是直接投资方式(CIBM);三是债券通。

同时,34号公告明确,境外投资机构免税适用的收入类型为“利息所得”。对于境外机构投资我国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其他收入,如债券转让差价收入,不属于34号公告规定的适用范围。其他收入是否征税、免税或减税,应基于其实际应税行为的实质,结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判断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34号公告明确,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正确适用政策降低税负

自2002年央行颁布《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债券市场正式对外开放。近二十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境外机构已逐渐成为我国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参与者之一。截至2021年5月底,我国债券市场余额已达120万亿元,成为全球第二大债券市场,其中境外机构的持债规模已接近4万亿元,且境外机构所持有的债券资产占其所持中国境内总资产(包括债券、股票、贷款及存款)比重已达39%,未来仍具有较大发展潜力。34号公告对境外机构的减税效应明显,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机构在华投资。

举例来说,某境外商业银行通过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持有中国A公司债券1000万元,票面年利率3.5%,单利按年计息,该境外商业银行取得年度债券利息收入35万元(含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该类利息所得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0%(假设不考虑该境外商业银行所在居民国与我国是否签订税收协定,以及税收协定是否对该项所得规定了优惠税率)。那么,在没有税收优惠时,该境外商业银行应缴增值税350000÷(1+6%)×6%=19811.32(元),应缴企业所得税350000÷(1+6%)×10%=33018.87(元),合计应缴税款19811.32+33018.87=52830.19(元),税后收益为350000-52830.19=297169.81(元),债券投资实际年收益率为297169.81÷10000000×100%=2.97%。在34号公告优惠下,该债券实际年收益率提高了0.53个百分点(3.5%-2.97%)。

需做好国际税收事项处理

境外投资机构在适用34号公告时,需重点做好国际税收事项处理。尤其是,境外投资机构要注意其所在居民国(地区)与我国是否签订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对于境外所得是否有税收饶让规定,或者其所在居民国国内税法对境外所得是否有不征税或免税规定。在此基础上,境外投资机构才能准确判断是否面临在我国境内享受了税收优惠,回到本国仍须补缴所得税的情况。

此外,需要提示的是,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无法适用34号公告优惠。实务中,一些居民企业利用不同国家(地区)税制差异及我国关于税收抵免政策的规定,将本应属于我国境内业务及收入转移到境外分支机构,减少在我国应纳税款,侵蚀我国税基。这种做法,将面临特别纳税调整调查甚至税务稽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