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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指引 第七章 审计报告

来自:    发布时间:2019-01-03    浏览 :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和本指引的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 上,对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投入、使用、管理情况发表审计 意见的书面文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明确表述审计结论。
  一、完成审计工作 在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后,注册会计师应当汇总实施审计程序得出的结果,评价根据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否恰当。在得出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1.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的规定,未更正违规事项单独或汇总起来是否重大。重大违规事项通常包括:
  (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2)截留、挤占、挪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资金。
  (3)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资金。
  (4)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5)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
  (6)资金管理使用存在重大违规问题。
  (7)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3.对于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的投入、使用和管理,就以下方面做出报告:
  (1)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是否按照经批准的任务书和预算书(含调 剂后的预算)执行预算,预算调剂是否符合科研项目资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预 算或其他来源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2)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是否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包 括建立科研项目资金有关支出管理制度。项目资金相关的内部管理主要包括:预算 管理、资金管理、经费支出授权批准、财务报销管理、会计核算、资产管理、采购 管理、合同管理、外拨经费管理、劳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管理、绩效支出管理、 结余资金管理等。
  (3)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制度)对科研项目资金进行核算和管理,将科研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中央财政资 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4)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和 列支项目资金支出,不存在重大违规支出事项。
  二、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标题;收件人;引言段;课题基本情况段;课题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段;课题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段;审计意见(综合评价)段;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段;其他事项段;附表;注册会计师的签名 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报告日期。与审计报告一并附送的材 料清单。
  (一)标题 审计报告的标题统一规范为“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报告”。
  (二)收件人 审计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收件人一般是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如果属于第三方委托,收件 人一般为委托方。审计报告需要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三)引言段 引言段需要说明,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项目(课题)名称、结题审计基准日、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四)课题基本情况段 课题基本情况段需要说明,被审计课题承担单位基本情况、课题立项基本情况、课题实施情况、课题资金核算情况、被审计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建 设及执行情况。
  (五)课题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段 课题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段需要说明,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及调剂情况、中央财政资金到位及拨付情况、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执行周期内中央财政资金结 余情况、中央财政资金应付未付情况、中央财政资金预计支出情况、其他来源资金 预算安排和到位情况、其他来源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档案保存情况。
  (六)课题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段课题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段需要说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 题,引用有关制度规定,并提出审计建议。
  (七)审计意见段 审计意见段需要说明,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承担的课题资金投入、使用、管理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科研项目资金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经批准的 任务书和预算书的规定,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段 会计师事务所就结题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与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换审计意见。审计过程中,单位已对审计问题整改的,可在 该部分予以披露整改情况。除“(六)课题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段”中披露的事项外, 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他需要披露或提醒验收时予以关注的事项,可在“其他需要说明 的事项”中予以披露。如果课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专项审计、中期检查、巡视检查等发现需整改的 问题,需披露其整改情况。
  (九)其他事项段 说明报告的使用范围。说明本审计报告仅供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课题验收使用。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审计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 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于公共媒体。本审计报告正文部分及附表不可分割, 应一同阅读和使用。对任何因审计报告使用不当产生的后果,与执行本审计业务的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十)附表 附表主要包括:
  (1)课题基本情况表;
  (2)课题承担单位资金拨付情况审计表;
  (3)课题资金支出情况审计汇总表;
  (4)课题购置/试制设备情况审计表;
  (5)课题测试化验加工费支出情况审计表;
  (6)课题劳务费支出情况审计表;
  (7)课题参与单位资金支出情况审计表(根据参与单位数量自行增加)。
  (十一)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审计报告需要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和盖章。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审计报告需要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十三)报告日期 审计报告需要注明报告日期。审计报告日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投入、使 用、管理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
  (十四)与审计报告一并附送的材料清单 根据课题结题审计要求附送的佐证资料。注册会计师应在审核原文件后,复印相关资料并加盖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财务专用章,将加盖红章的佐证资料 与结题审计报告一起装订。同时,应复印一份盖章后的佐证资料,注明与原件内容 一致,存入审计工作底稿。
  本指引附录二列示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课题结题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 如果注册会计师判断需要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应当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要求出 具审计报告。
  三、审计汇总报告 审计汇总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在项目牵头单位提供的各课题结题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对项目牵头单位出具的报告。负责出具审计汇总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承担各课 题结题审计报告的汇总责任,由于未对本项目的科研项目资金投入、使用和管理进 行审计或审阅,因此不在汇总报告中提出鉴证结论。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注册会计师对课题结题审计报告承担审计责任。在出具汇总报告时,如果注意到各 课题结题审计报告中信息不正确、不完整等影响本项目汇总的事项,出具汇总报告 的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要求其聘请的注册会计师予以 更正,并将是否更正的情况,在汇总报告汇总意见中予以说明。
  (一)审计汇总报告的基本内容 审计汇总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标题;收件人;引言段;项目基本情况段;项目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段;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段;汇总意见段;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段;其他事项段;附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 及盖章;报告日期。
  1.标题 审计汇总报告的标题统一规范为“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结题审计汇总报告”。
  2.收件人 审计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审计汇总报告的收件人一般是项目牵头单位。如果属于第三方委托,收件 人一般为委托方。审计报告需要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3.引言段 引言段需要说明项目牵头单位及项目名称、项目执行期间(起止时间)、项目牵头单位的责任、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项目牵头 单位注册会计师的汇总责任。
  4.项目基本情况段 项目基本情况段需要说明项目牵头单位、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主管部门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情况。
  5.项目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段项目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段需要说明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到位情况、中央 财政资金拨付情况、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其他来源资金预算安排和到位情况、 其他来源资金使用情况。
  6.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段 按照课题逐项列示课题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引用的有关制度规定,提出的审计建议。
  7.汇总意见段 逐项列示各课题审计意见。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段按照课题分别汇总课题结题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9.其他事项段 说明汇总报告的使用范围。说明本汇总报告仅供项目牵头单位科研项目结题使
用。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汇总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于公共媒体。本汇总报告正文部分及附表不可分割,应一同阅 读使用。对任何因汇总报告使用不当产生的后果,与执行本审计报告汇总业务的注 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10.附表 附表主要包括:
  (1)项目基本情况表;
  (2)项目牵头单位中央财政资金拨付情况汇总表;
  (3)项目资金支出情况汇总表。
  11.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审计汇总报告需要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 章。
  12.报告日期 审计汇总报告需要注明报告日期。审计汇总报告日不应早于项目牵头单位注册会计师获取项目牵头单位管理层提供的各课题结题审计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项 目结题审计汇总报告的日期。
  本指引附录三列示了审计汇总报告的参考格式。
  四、审计工作底稿除用于审计报告的佐证材料外,注册会计师通常无需复印被审计项目(课题) 承担单位的记账凭证等资料,但应在工作底稿中记录所核查具体项目或事项的识别 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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