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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指引 第二章 初步业务活动

来自:    发布时间:2019-01-02    浏览 :

 
一、初步业务活动的目的
(一)初步业务活动的基本要求 开展初步业务活动,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识别和评价可能对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
产生影响的事项或情况,有助于其在计划审计工作时达到下列要求: 1.具备执行业务所需的独立性和胜任能力。
2.不存在因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层和项目(课题)负责人诚信 问题而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承接或保持该项业务意愿的事项。
3.与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之间不存在对业务约定条款的误解。
(二)开展初步业务活动需要考虑的特殊事项 1.与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层和项目(课题)负责人讨论有关中
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中的重大问题,包括这些重大问题对计划审 计工作的影响。
2.分派了解科研项目(课题)资金投入、使用、管理特点,熟悉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针对预见到的特别风险,分派具有适当经验且专业 胜任能力较强的人员。
3.考虑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 二、初步业务活动的内容
(一)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 针对接受和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程序,并根据实施相应
程序的结果作出适当的决策是注册会计师控制审计风险的重要环节。在首次接受审 计委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建立客户关系和承接具体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程 序;而在连续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质量 控制程序。
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下列事项: 1.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关键管理人员、项目(课题)负责人是否诚
信。
注册会计师需要与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层、项目(课题)负责人 直接沟通。必要时,与其主管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等进行沟通,或查阅相关资料,分析判断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关键管理人员、 项目(课题)负责人的诚信情况。
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层、项目(课题)负责人诚信 情况的考虑可能需要贯穿审计业务的全过程。
2.注册会计师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必要的时间和资源。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业务要求注册会计师除了具备财务、
会计、审计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外,还要熟悉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资金管 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评价专业胜任能力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是否接受 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相关的培训。在考虑建立并保持客户关 系和接受业务委托时,注册会计师还需要考虑能否具备必要时间和资源,以满足执 行该项审计业务的需要。
(二)评价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的情况 评价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的情况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初
步业务活动。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包括诚信、独立性、客观和公正、专 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良好职业行为在内的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提出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其规定。
(三)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与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达成一致意见 在作出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接受业务委托的决策后,注册会计师需要按照《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和本指引 的规定,在审计业务开始前与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或项目(课题)负责人 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以避免双方对审计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
(一)审计的前提条件 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下列程序,以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 1.确定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对科研项目资金核算所依据的会计准则
(制度)是否是可接受的; 2.就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项目(课题)负责人认可并理解其责任
与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项目(课题)负责人达成一致意见。 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项目(课题)负责人的责任包括: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有责任 妥善保存和提供会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这些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科研项目资金投入、使用和管理情况。
(2)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设置会 计科目进行核算和财务管理。将科研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中央财政 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
(3)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项目(课题)负责人是科研项目实施和 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保证科研项目资金投入、 使用、管理符合科研项目资金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经批准的本项目任务书和预算书的 规定。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 预算,严格项目资金预算管理。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格 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 理制度和报销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科研项目资金有关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资金 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
(4)及时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提供与审计有关的所有记录、文件和其他 所需的信息,对所提供的与科研项目(课题)结题审计相关的资料负责,并保证资 料真实、合法、完整。
(5)确保注册会计师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如果审计的前提条件不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八条的规定,与被审计项目(课 题)承担单位及项目(课题)负责人进行沟通,并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承接审计业务 是否适当。
(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1.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具体内容可能因被审计项目(课题)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方面:
(1)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的目标和范围。
(2)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3)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参与单位及项目(课题)负责人的责任。
(4)科研项目(课题)资金投入、使用、管理的标准依据。
(5)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预期形式和内容,以及对在特定情况下出具的审计报告可能不同于预期形式和内容的说明。 2.审计业务约定书还可能包括下列主要方面:
(1)详细说明审计工作的范围,包括提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审计准则,以及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职业道德守则和其他公告。
(2)对审计业务结果的其他沟通形式。
(3)说明由于审计和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即使审计工作按照审计准则和本 指引的规定得到恰当的计划和执行,仍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重大违规未被发现的风 险。
(4)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的安排,包括审计项目组的构成。
(5)管理层及项目(课题)负责人确认将提供书面声明。
(6)管理层及项目(课题)负责人同意向注册会计师及时提供科研项目(课 题)结题审计相关资料,以使注册会计师能够按照预定的时间表完成审计工作。
(7)收费的计算基础和收费安排。
(8)管理层及项目(课题)负责人确认收到审计业务约定书并同意其中的条 款。
3.如果情况需要,审计业务约定书也可列明下列内容:
(1)在某些方面对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和专家工作的安排。
(2)利用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员工工作的安排。
(3)说明对注册会计师责任可能存在的限制。
(4)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之间需要达成进一步协议的 事项。
(5)向其他机构或人员提供审计工作底稿的义务。 本指引附录一列示了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参考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