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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24项优惠政策依据和内容1-13(1)

来自:    发布时间:2016-10-25    浏览 :

 
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政策内容: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2、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4号
  政策内容:一、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二、对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对与保护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3、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政策内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4、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政策内容: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5、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政策内容: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6、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政策内容: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7、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
  政策内容: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8、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200号)
  政策内容:一、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总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9、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
  政策内容: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10、军事物资运输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政策内容: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11、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政策内容: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12、新建铁路工程临管线运输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政策内容: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1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政策内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