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与旧政策(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相比,在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上有如下变化:
(一)财税〔2015〕119号文件将旧政策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8项范围和财税〔2013〕70号文件规定的5项范围变化为以下7项: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财税〔2015〕119号文件明确的上述7项研发费用范围中,与旧政策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和财税〔2013〕70号文件相比,增加了以下5项具体费用:
1.外聘人员劳务费;(属于人员人工费用)
2.试制产品检验费;(属于直接投入费用)
3.专家咨询费;(属于其他相关费用)
4.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属于其他相关费用)
5.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属于其他相关费用)
(三)财税〔2015〕119号文件明确“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属于研发费用范围,不再强调“专门用于”上述范围的费用才属于研发费用。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六)款第1小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