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会计师事务所 > 常见问题 > 审计评估 >
德瑞会计师事务所
什么情况下资产评估需要调帐?

来自:    发布时间:2016-09-09    浏览 :

 
问:根据评估调账的情况,哪些是必须要调的,哪些是可以选择的?
答:
  企业合并,改制等……
  1、企业改制
  (1)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包括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按评估结果调帐,同时根据新增资本等情况确定新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并办理验资和工商登记手续,此程序已经在全国范围被无数次运用了,不存在争议。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评估可不调帐,业绩连续计算;评估也可调帐,重新确定新的注册资本,业绩不连续计算。
  2、企业并购,请按会计准则及讲解办。
  (1)股权收购,被收购企业存续不注销,变化的只是老板,该被收购企业一般不根据评估结果调帐,被收购企业同时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按上述企业改制的方法办。
  (2)非同一控制下股权收购,被收购企业存续不注销,评估结果仅仅为交易各方确定资产或股权交易价格提供价值参考,此时被收购企业可以不调帐。
  但在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需要按照该被收购企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合并记入母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此时需要对上述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再次进行评估,评估目的是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可以理解为调表不调帐。
  (3)非同一控制下股权收购及资产收购,被收购企业注销,调帐。其实这种情况已经不能算“调帐”了,因为其原会计主体已经不存在了,对收购方而言是按照交易价格重新入帐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