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题: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货物申报的办税流程
二、业务概述: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可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退税。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
纳税服务规范》2.2版更新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办理部门:
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生产企业: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3份。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3份。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份。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出口发票;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7)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应提供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外贸企业: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汇总表》3份。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3份。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3份。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应提供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