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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申报退(免)税批准

来自:    发布时间:2018-05-17    浏览 :

 
一、标题:
  逾期申报退(免)税批准
二、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因符合规定的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税务机关批准后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三、政策依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国纳税服务规范操作手册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2版更新事项的通知
四、办理部门:
暂时没有内容!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国家税务总局: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本事项在30 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企业关于延期申报的申请。(包括《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审核单》)
  (2)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原因的举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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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1)企业关于延期申报的申请。 
  (2)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原因的举证材料。
九、办事程序: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4)本事项由负责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负责核准,核准工作应自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结果由主管国税机关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1)受理部门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2)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