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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来自:    发布时间:2018-05-17    浏览 :

 
一、标题: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二、业务概述: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能够建立健全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的非居民企业,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
四、办理部门:
暂时没有内容!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及附表各3份。
  (2)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附表各3份。
  (3)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应报送:
  ———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
九、办事程序:
  (1)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2)对税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决定前预缴税款的企业,在收到调整补税通知书后补缴税款时,按照应补缴税款所属年度的先后顺序确定已预缴税款的所属年度,以预缴入库日为截止日,分别计算应加收的利息额。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征管系统中录入申报数据的,不再重复报送税收会计核算资料。 
  (2)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3)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