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题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二、业务概述: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非居民企业发生以下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其中《通知》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国家税务总局:
非居民企业发生以下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
(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
纳税服务规范》2.2版更新事项的通知
四、办理部门:
暂时没有内容!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七、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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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应提供资料:
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提供:
(1)《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2份。
(2)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
(3)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外文文本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4)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5)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办事程序:
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十、告知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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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说明: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后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调整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未进行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