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题: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
二、业务概述: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后,确需变更的,应向税务机关报告。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
纳税服务规范》2.2版更新事项的通知
四、办理部门:
暂时没有内容!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1)实际管理机构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的工商营业执照。
(2)实际管理机构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的税务登记证。
(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境内主管控股股东情况说明。
(4)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5)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6)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7)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场所的地址证明。
(8)企业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记录。
(9)企业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10)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说明。
(11)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地说明。
(12)变更理由及情况说明。
九、办事程序: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布的8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7项行政许可予以保留,8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已经国务院决定取消56项,税务总局自行取消1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23项)。
国家税务总局:
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按规定程序转下一环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