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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自:    发布时间:2016-08-24    浏览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10]41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10年3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9号
颁布时间:2010-01-26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号灰色字体部分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