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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10]76号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来自:    发布时间:2016-08-24    浏览 :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0]76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10年1月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3号
颁布时间:2009-12-02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