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会计师事务所 > 常见问题 > 其它常见问题 >
德瑞会计师事务所
纳税人转租不动产,是否算“取得不动产”?

来自:    发布时间:2017-02-15    浏览 :

 
  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转租不动产按"取得不动产"办理。
  对于不动产转出租的,按前一次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确定不动产"取得"时间,即: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