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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国土局关于做好税务机关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自:    发布时间:2016-08-17    浏览 :

 
京地税地[2004]56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建设委员会、亦庄开发区建设局;各区县、亦庄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契税征管工作及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契税征收工作自2005年1月1日起,由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2004年12月31日停止国土、房屋管理部门代征契税的委托工作。
  二、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应积极组织抓好直接征收契税的相关工作,落实征收机构、地点,配备征收人员。各级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应大力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征税前的相关工作,确保2005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直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各级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停止代征的相关工作。
  不因政府部门工作职能的划转和契税征收方式的转变,而影响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人库,2004年12月31日前代征单位应继续按与税务机关签定的委托代征协议执行,并于2005年1月15日前结清各种票、表、证,做好年度决算报表工作。
  (二)开展联合办公,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国土、房管部门应无偿提供税务机关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场所设置税务机关的征收窗口,满足税务机关办公需要,以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三)做好协查把关工作,确保“先税后证”。
  为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规定,税务机关与各级房土部门要加强工作联系,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运转程序及相应的协查把关制度,保证国家税款应收尽收。
  (四)做好土地、房屋权属交易信息交换工作。
  为保证契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国土房管部门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房地产交易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资源共享,便于税务机关开展征收工作。
  四、涉及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业务和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协助税务机关征收契税所需要的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解决。
  五、各级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应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定期对契税完税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契税征收有关规定办理业务的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征收机关在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下,积极探索契税征收方式,不断加强征收管理,促进了契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契税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7年来的征管实践证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是掌握税源情况、制定税收政策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理、严格执行政策的抓手,也是保障契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必要措施。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比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效率高。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各级征收机关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建立健全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各地征收机关应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申报窗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征管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度。
  二、要及时终止委托代征。现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代征的日期并通知代征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代征证书。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
  三、要规范减免管理程序。征收机关应按照总局制定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统筹考虑征收管理和减免管理问题,规范契税减免申报程序,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
  四、要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各级征收机关应积极向本地人民政府汇报情况,说明直接征收契税的财政意义,争取对直接征收契税的理解与支持。根据契税法规和相关政策协调与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先税后证”,有效控制税源。
  五、各省级征收机关收到本通知后,应对本地区契税征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摸底。对于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要制定委托代征改为直接征收的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各省级征收契税应在2005年2月28日前,将本地委托代征改为直接征收的布置、实施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