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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流程

来自:    发布时间:2018-05-17    浏览 :

 
一、标题: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流程
二、业务概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1999));《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1号)。
四、办理部门: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申请人收到税务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申请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税务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七、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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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应提供资料:
   《口头申请复议登记表》或者纳税人书面申请;授权委托书;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相关的证明材料等。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九、办事程序: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申请人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变更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十、告知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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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 ‘5日’、‘7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