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题: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二、业务概述:
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或者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导致国际双重征税或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行为的,可以按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
纳税服务规范》2.2版更新事项的通知
四、办理部门:
暂时没有内容!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一般为在下达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第一次征税通知之日起三年内。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1)省税务机关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省税务机关15 个工作日内上报税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同时通知省以下主管税务机关。
(3)省税务机关收到反馈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结果。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3份及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