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二、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审批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
纳税服务规范》2.2版更新事项的通知
四、办理部门: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接收;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
(2)本事项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2 份。
九、办事程序:
(1)办税服务厅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2)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 万元的,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2)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 万元;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核定。
(3)提示纳税人申请批准后,持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行或变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