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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代开

来自:    发布时间:2018-05-16    浏览 :

 
一、标题:
  专用发票代开
 
二、业务概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2版更新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
 
四、办理部门: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税务登记证件。
 
九、办事程序:
 (一)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提供互联网络预登记服务,实现纳税人网上预填单。(来源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操作手册2.1》) 
  专用发票代开网络预登记服务请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栏目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