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题: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二、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
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发放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
九、办事程序:
(1)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一般纳税人,具备网络上传条件的,通过网络上传《信息表》的,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2)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提示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一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