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题:
普通发票核定调整
二、业务概述:
对已办理普通发票核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重新核定其使用的普通发票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和开票限额。
三、政策依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
纳税服务规范》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2版更新事项的通知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本事项应在5 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经办人身份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发票领用簿》。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九、办事程序:
(1)办税服务厅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2)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 个工作内通知纳税人调整《发票领用簿》核定内容;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区县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可直接办理正式增加最高持票数量手续,并可一次领用不超过三个月用量的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对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按需调整其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