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题: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二、业务概述:
对已报验登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核定其使用发票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和开票限额。
三、政策依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2版更新事项的通知
四、办理部门:
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本事项应在5 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
国家税务总局: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
九、办事程序:
(1)办税服务厅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2)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 个工作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需要办理担保的,收取不超过1 万元的保证金或要求提供保证人;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1)对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按需核定其普通发票用量。
(2)提示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验旧和缴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