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题:
发票认证
二、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进行识别、确认。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
纳税服务规范》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2版更新事项的通知
四、办理部门:
暂时没有内容!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发放《认证结果通知书》《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原件;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税务机关认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九、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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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告知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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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说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提供互联网络办理服务,纳税人可通过网上报送扣抵联认证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
(1)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自开具之日起180 日内进行认证,认证通过的方可作为扣税凭证。如认证不符,按规定处理。
(2)提示纳税人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