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题:
发票验旧
二、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对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进行查验,检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政策依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2版更新事项的通知
四、办理部门:
暂时没有内容!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通过互联网络接受发票电子开具信息的不需报送此项资料,定额发票提供《定额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代替此项资料)、红字发票原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提供此项资料)和作废发票。
(2)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的,提供存储介质。
国家税务总局:
(1)《发票领用簿》。
(2)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使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
(3)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的,应提供存储介质。
九、办事程序:
当场核对领用信息,查验发票开具情况。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应利用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