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有效 发文日期:2016-03-02 实施日期:2016-01-29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京财综[2016]317号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济开发区: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